以不诚实方法使用电力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5页(812字)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力而以不诚实的方法使用电力、浪费电力或转驳电源,就构成以不诚实方法使用电力罪。

由于电力是没有形体的能源,不属于财物,因此,非法使用电力不能定为一般的盗窃罪,而要指控以不诚实方法使用电力罪。此罪的刑罚与单纯盗窃罪的刑罚相同。

“不诚实的方法”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之一,但是,法律并没有给它下定义,一般可以理解为“没有合法权力”使用电力,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有权使用电力,或者相信物主知道自己使用电力后会同意,不能算作“不诚实”。例如:警察在对楼宇进行合法搜查时打开里面的照明灯,警察是合法使用电力;未经电力公司许可擅自接驳公共电源,属于非法使用电力。

此项罪行包括下列三项不法行为:

(1)以不诚实的方法使用电力

这是指使用人因使用电力而获益,并且在用电时,使用人在现场。

(2)以不诚实的方法浪费电力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必在现场,例如:对雇主不满的雇员,在下班时故意将电灯等电力打开,使雇主为此多付电费。

(3)以不诚实的方法转驳电源

转驳电源是指采取电线不通过电表的方法将电力驳入供自己使用。本罪所指的转驳电源包括由香港三间公共机构供应的电源,也包括在“新界”乡村内私人发电机的电力和贮存在电池内的电力。需要注意的是,转驳电源时,供电机构并不一定是受害人,而耗费的电力被正确量度使无辜的住户为此付款,住户才是遭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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