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4页(962字)

香港现行《赌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禁止非法赌博,开放合法赌博。赌博行骗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赌博中,采取欺骗的方法赢取金钱,它主要是针对下列两项不法行为:

1.使用实物做出欺骗

这种不法行为是指在赌博或抽奖时,采用欺诈的手段、骗人的工具或言词,从他人处赢取任何金钱或财物。例如:使用灌铅骰子或有暗号的纸牌进行赌博或抽奖。

2.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复杂骗局

这种不法行为是指采取欺诈的行为或欺骗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地说服、诱骗或引致他人参与赌博或彩票活动。例如:在赌博前,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相信参与赌博肯定会赢。

犯有赌博行骗罪的被告可被判罚金100万元和监禁10年。

赌博行骗罪是针对合法赌博中的行骗行为,法律许可的赌博规定在《赌博条例》中,它包括下列各项赌博:

(1)私人家中进行的社交性赌博;

(2)在有营业执照的饭馆里进行的社交性赌博;

(3)在不收入场费的社会团体房屋内进行的社交性赌博。

上述三项赌博的赌本不应由管理产业的业主保管,也不应由一个赌徒作为“帐房先生”专门保管,即不能把赌博作为营业手段。

法律许可的赌博采用的赌博工具只能是麻将牌、天九牌、扑克牌以及骰子等。使用这些赌博用品,可以收取一定的租用费,但不得从中牟利。

法律还规定,任何人可以从警务处处长那里领取营业执照,使麻将室或赢奖游戏的赌博合法化;还可以经由警务处处长批准后进行有奖彩票活动。个人对赌是允许的,但其中不得有人进行赌注登记,即不能触犯收受外围赌注的罪名。此外,《博彩税条例》、《政府奖券条例》中认可的博彩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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