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伪造文据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1页(760字)
明知是伪造的文件,仍然利用该文件,不论是否因此获益或使他人受损,都构成行使伪造文据罪。
法律虽然规定了伪造文据罪,但在实践中很难指控被告犯有此罪,因为伪造的文件未经使用,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伪造的文件,也很难证明制造者的欺骗或欺诈的企图;并且伪造文据的人与使用伪造文件的人常常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法律又规定了行使伪造文据罪。
此罪中“文据”的含义、“伪造”的范围都与伪造文据罪的对应概念相同。此罪中的“行使”是指以任何形式向他人展示或交出伪造的文据,例如:使用伪钞购物;求职时出示伪造的学位证书等。
1.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如何鉴别“行使伪造文据”,以下举例说明:
(1)寄发匿名信,这种行为不是行使伪造的文据;如果假借他人名义发信,就是行使伪造的文据。
(2)以伪造的知名人士的名片,作为自己的名片使用,属于行使伪造的文据;不是硕士而在自己名片上印上硕士头衔,向他人发送,不是行使伪造的文据。如果是利用印有硕士的名片使用大学的图书馆,可以被指控以欺骗方法获取服务罪。
2.被指控犯有行使伪造文据罪的被告,如果罪名不成立,可以被改判下列罪名:
(1)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3)以欺骗方法获取服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