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吸毒器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4页(285字)

凡是藏有适合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毒品的烟枪或用具,或者企图将这些器具用作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毒品的人,就构成藏有吸毒器具罪。

控方在指控被告时,不必说明被告藏有上述器具的理由,只需证明被告藏有可以用作吸毒的器具,或者证明被告藏有这些器具企图用作吸毒,但是,任何人只要藏有鸦片烟枪就构成此罪,因为鸦片烟枪必然是用作吸食鸦片,除非被告证明鸦片烟枪已经损坏不能使用。如果被告藏有的器具是针筒,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利用针筒注射毒品,通常可采用化验的方法证明针筒内有毒品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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