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展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2页(1154字)

1.任何人在参观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收藏品时,具有以下行为,就犯有擅取展品罪:

(1)擅自取走该建筑物内展览或保存以备公众参观的物品;

(2)擅自取走该建筑物土地范围内展览或保存以备公众参观的物品。

2.由擅取展品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擅取展品罪的要件有下列各项:

(1)建筑物必须是公众可以进入的,博物馆属于此类建筑物。

(2)建筑物本身、建筑物的一部分或建筑物内的收藏品是可以参观的,不论公众是否需要缴费或者受到某些管制才可参观。

(3)如果是参观收藏品,那么,被盗取的收藏品不应属于为了推销或其他商业交易而展出的展览品。

(4)被告必须具有从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土地范围内取走物品的行为,不论取走的是物品的全部还是一部分。

3.在判定擅取展品罪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关于物品的移动

如果将建筑物内保存或展览的物品从原来的位置移去,藏在建筑物的地下;或者移到建筑物内的其他地方;或者从建筑物所属土地范围的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都构成此罪。

(2)关于永久性展览与暂时性展览

如果建筑物内的物品是作为水久性展览,或者是借来在该处展览,那么,无论在建筑物开放参观的时间内或时间外取走物品,都构成此罪。如果物品是作为暂时展览,那么,只有在开放参观的当天24小时内移走物品,才构成此罪。

(3)关于建筑物与建筑物所属土地范围的开放

如果建筑物是在土地范围内,并且只有该土地范围才对公众开放,那么,从该土地范围内取走物品并不构成此罪。如果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是对外开放的,那么,从该建筑物内或该土地范围内取走物品,都构成此罪。即:此罪构成的前提是“有一座公众可以进入的建筑物”。

特殊情形,如在火警威胁下移走物品,属于“有合法权力”作出的行为,当事人要向法庭证明,他移走物品确实是因为“真诚相信自己具有合法权力”。擅取展品罪的替换罪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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