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雇员和公共机构雇员提供利益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9页(241字)

任何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进行交易的人,给予该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雇员利益,就构成向政府雇员和公共机构雇员提供利益罪。

这是一项全面禁止的规定,即任何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交易的人,没有合法权力或适当理由,向该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利益,不论该雇员是否有贪污的动机,都构成此罪。

对犯有此罪被告的刑罚与“公共机构雇员索贿罪”的刑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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