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评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8页(697字)

税额由香港税务局的估税员授权作出评估。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或者纳税人即将离港或其财产即将受清理或宣告破产时,估税员有权对其应征税额进行评估。如果出现纳税申报不属实的情况,估税员有权按规定的正常利润率的估算方法,评定最终估税额。

当估税员认定原来的估税额偏低时,有权在该稽征年度结束后的6年内,对应征税额重新评估。如果估税太低是因纳税人欺诈或故意规避法律,重新估税的期限可延长到10年。

由于香港的物业税和利得税采用固定的比例税率,对该征税对象不允许个人有免税额。当纳税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法纳税后,可能导致已征税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将退还给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估税员有权决定不再对纳税人进行估税。如果估税员认为以后只需要退还一部分税款,则仍应评定全部估税额,然后办理退款手续。

在下列情况下,估税员评定的应征税额被认为具有决定性结果:①未经纳税人的反对或上诉;②纳税人撤销反对意见、上诉或上诉被驳回;③纳税人曾提出异议的估税额业已同意接受;④根据所提出的异议或上诉作出估税后,纳税人没有申请复查或向上一级上诉。

纳税人在稽征年度结束后6年内或有关估税通知发出6个月内,如果提出以下理由,则可以要求对原来被认定为最终的或确定不移的估税额重新评估。这两条理由是:①提交的申报书或财务表中有错误或遗漏;②计算利润或应征税额时发生计算上的错误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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