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8页(985字)
税收是随征税对象出现而产生的法律行为。每个纳税人都有义务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人
凡在稽征年度取得税例规定的物业、薪俸、利润、利息收入及其他财产收入的个人、合伙组织、团体或公司,都被认定为纳税申报人。纳税申报入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税务局印发的纳税申报书。低于标准入息者不在申报之列。
2.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申报入息情况。申报内容除了纳税申报书规定的项目以外,如果税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还应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契约、文件、经营记录、银行单据、传票、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等资料。
3.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接到“纳税申报书”后,除估税员同意延期外,应在1个月之内申报;如果未接到“纳税申报书”,须在稽征年度基期之后4个月内,主动以书面形式申报;如果发生不再从事某项职业或不再有应征税的收入的事实,须在事实发生后1个月之内通知税务专员;凡应承担薪俸税、利得税、入息税而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者,须在离港前1个月内将离港日期通知税务专员;如因业务或职务上关系须经常离港,则属例外。纳税人如果更改地址,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呈报税务局。
法律规定了雇主的纳税申报责任。任何雇主在开始雇用雇员后,如果该雇员可能应缴纳薪俸税,须在雇用该雇员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并提供该雇员的姓名、地址、雇用日期及雇用条件等情况。
雇主如果欲解雇某雇员,而该雇员可能为应缴纳薪俸税者,须在解雇该雇员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
任何雇员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而该雇员可能为应缴纳薪俸税者,雇主须在该雇员离港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如果该雇员因业务的关系经常离港,则属例外。
有关向税务局报送书面形式的通知表格,可向税务局办事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