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或扣减物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0页(428字)

符合下列情况,业主可申请豁免或扣减物业税:

(1)楼宇的全部或部分(自成一单位)由业主自住及纯作居住用途;

(2)物业空置1个月以上,不作任何用途;

(3)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用以赚取利润,该利润须缴纳利得税者;非有限公司将自置物业用于赚取利润而缴纳物业税,与应缴纳的利得税相互抵销。

以“业主自住”或“物业空置”为理由申请发还所缴物业税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终止后的90日内,或在物业税评定的90日内提出。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证明,如电费单、水费单、煤气费单等。

获“业主自主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业主,如欲将其物业用途改为非纯住宅用途,须在更改后3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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