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计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4页(267字)

先确定死者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的总额,然后依据税例附表所列的累进税率计征。如果被继承人是1987年4月1日以后死亡的,适用的税率如下:

税例规定了部分遗产可以获得豁免,下述两项为最基本的豁免内容:

(1)留存在香港以外地区的遗产。

(2)死者生前赠与或支付而在死亡之日前三年已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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