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雇佣童工的规定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5页(917字)
香港《雇佣儿童规则》对最低法定雇佣年龄及禁止雇佣童工的职业等保护儿童权益问题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年龄未满15周岁者为“儿童”。对于一般性职业,最低法定雇佣年龄为15周岁;船舶工作,不得雇佣未满14周岁儿童;家庭佣工,不得使用未满12周岁儿童;13周岁至15周岁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从事非全职工作,在上课日的工作不得超过2小时;经劳工处处长准许,并有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示的在学证明书及同意工作书,任何年龄的儿童可出任儿童艺员,进行艺术训练。
1.雇佣儿童工作须保存下列证明文件,以备劳工处需要时查阅:
(1)儿童修毕中学三年课程证书;
(2)父母或监护人准许子女工作的同意书;
(3)规定格式的有关儿童的其他记录表。
2.在下列职业中严禁雇佣童工:
(1)处理和搬运任何危险品的工作;
(2)操作割切、研磨、滚转、压平、打碎或类似动作的危险机器;
(3)提举和搬运任何重逾18公斤的物品;
(4)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工作,非营利性演出除外;
(5)在任何酒店、公寓、餐座或类似机构的厨房工作;
(6)在出售或饮用烈酒的楼宇或场所工作;
(7)在任何屠场或屠房工作;
(8)在任何理发店或按摩院工作等。
凡是经合法雇佣的儿童,同样享受《雇佣条例》规定的基本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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