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的调解及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0页(289字)

《劳资关系条例》所解释的“劳资纠纷”,是指“雇主与雇员间或雇员与雇员间的任何纠纷或争议,而涉及任何人士的雇佣或不雇佣,或有关与雇佣合约内容或雇佣条件,或对雇佣有所影响的条件者”。劳资纠纷引致的劳资冲突,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怠工、旷工、破坏活动、罢工以及解雇、停工、剋扣工资等。港府于1973年颁布的《劳资审裁处条例》和1975年颁布的《劳资关系条例》是香港特区成立前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香港解决劳资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劳资双方自行协商或在工会及商会的协助下协商解决;在劳工处调解员指导下进行调解;提交仲裁;法院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