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计量专业工程师手册》第677页(7445字)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节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情况。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产品质量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是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法律。

(1)产品质量立法的目的。产品质量立法的目的是:1)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2)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3)为了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4)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规体系的需要。

(2)《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产品质量法》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外产品责任法律中的有益规范,是一部完整、全面、系统地规范我国产品质量工作的基本法律。它具有如下特点:1)将行政法和民法两个范畴的法律规范融合为一体,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2)明确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激励引导和宏观管理的措施,符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减轻企业负担、尊重企业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3)对我国产品责任进行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丰富了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4)本法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制裁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产品质量法》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针,体现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充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遵循下列四项基本原则: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产品质量法》系统规范企业的行为,要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3)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要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4)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2.《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①本法适用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③调整经过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④适用的主体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只要这些主体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五项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激励引导和宏观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

①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对我国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进行了原则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作出的规定。要点如下:甲、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乙、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依据是我国的系列国家标准GB/T 19000-ISO9000。丙、我国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国家统一管理,认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法监督。丁、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和符合国际惯例原则。

②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方面规定的要点是:甲、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乙、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认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丙、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的知识产权,滥用标志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项制度规定的要点是: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等。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产品;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如果国家其它法律,如《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专门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丁、关于监督检查费用的规定: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列支。

④产品质量奖励制度。这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有关鼓励政策的规定,包括:甲、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及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乙、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丙、本法所称的“奖励”,是指国家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并给予其它物质的奖励。

⑤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本法规定了用户、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甲、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包括享有查询权和申诉权。乙、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包括享有建议处理权和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概括地说,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四项:

①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甲、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乙、产品必须具备应有的性能。丙、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担保的条件。

②生产者必须保证出厂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甲、必须标明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有产品合格检验证明。乙、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明失效日期。丙、涉及使用安全或者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必须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③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包装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里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是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提出的包装要求,所谓特殊物品是指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农药、易燃易爆品、玻璃制品等,规定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④生产者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方面对生产者规定了七项禁止性行为:甲、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乙、不得伪造产地;丙、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戊、不得掺杂、掺假;己、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庚、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②销售者保管产品的义务:“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④销售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方式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①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方式。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制载,行政制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甲、责令停止生产。乙、责令停止销售。丙、吊销营业执照。丁、没收产品。戊、没收违法所得。己、罚款。庚、责令改正、更正、公开更正。上述七种行政处罚中,前三种属于行为(能力)罚,后三种属于财产(经济)罚,最后一种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理。

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②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的机关。《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机关。有关法律同时明确:第一,在生产、流通两个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第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三,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谁发现、谁查处、相互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6)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如产品买受人做出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担保,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方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对这方面规定的重点是:甲、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乙、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丙、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产品范围。丁、销售者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利。

②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也可简称为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甲、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乙、生产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丙、生产者的负责条件。丁、销售者对产品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庚、产品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己、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7)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充分体现了严厉制裁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为:

①依据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是指与《产品质量法》规定存在一定关系和联系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公布,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因此存在本法与《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在适用时应当着重注意两项原则:

(1)特殊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刘源张主编,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宣传教材,中国标准出版社,1992。

[2]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编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教材,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

[3]张公绪主编,质量专业工程师手册,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01~19004-1994。

[5]李春田主编,标准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6]王立吉主编,计量质量保证方案,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

[7]刘定华主编,产品质量法概论,湖南出版社,1992。

[8]王炘、张富山,ISO9000族 1994年版部分正式标准汇编,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301所(内部发行),199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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