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5页(622字)

香港的环境保护工作曾经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劳工处设有空气污染管理科,渔农处设有农业废料管理科,文康市政科设有噪音及震动管制组,工程拓展署设有液体及固体废物污染管制部。这些机构重叠,难以统筹规划。

1981年,港府设立环境保护处,统管香港的环境保护工作。该处归属于布政司署卫生福利科,其基本职能包括:

制定及统筹政府在环境污染管制方面的政策;

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

提供意见,草拟新法例;

协助处理环境规划问题。

1986年,环境保护处扩建为环境保护署。该署尚在协调由23个政府部门执行的防污染措施,管制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环保政策和计划;

(2)监察环境素质;

(3)实施法定的污染管制;

(4)处理污染投诉;

(5)协调各部门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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