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0页(954字)
1.九七前,要在香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首先必须获得律师资格。申请为律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如下:
(1)在香港居住满7年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为英联邦国家的公民;
(2)修读香港大学3年法学士课程,并修读1年的高级文凭课程;或获香港大学承认的外国大学的法学士学位,再修读香港大学的1年高级文凭课程,或经过英国律师公会考试合格者;
(3)符合上述学历资格者之一,并须在香港律师行担任2年见习律师。
九七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按基本法的原则作相应调整。
2.获得律师资格者,要想开业办理法律事务,还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符合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律师执业资格,途径如下:
(1)申请人于每年11月份,向律师公会提交“申请通知”及交纳申请费,律师公会经过资历审核后发给“申请证书”;
(2)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经历司提出申请书及交纳申请费,并提交见习合同和有关见习情况的详细声明,同时将这些文件的副本交律政司和律师公会备案;
(3)高等法院在律政局和律师公会代表参与下,作出接纳或拒绝接纳的决定;
(4)在正式宣布被接纳前,申请人须作执业宣誓;
(5)经历司颁发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签署的“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向经历司和律师会交纳登记费。
被接纳者即为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其名字登记于《律师名册》(Roll of Solicitors)。“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如想继续执业,须每年履行续期手续。《律师名册》及有关律师的申请文件全部由经历司保存,任何人都可在办公时间去经历司办公室查询《律师执业条例》、《律师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