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和大陆公民出境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0页(765字)
限制已入境香港同胞或大陆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①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②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③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香港同胞或大陆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④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香港同胞和大陆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①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②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③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香港同胞和大陆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