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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干涉婚姻自由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99页(716字)

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婚姻自由,包括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都不得加以干涉和强迫。保障结婚自由,是建立团结、和睦和幸福的家庭的前提条件。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能依照法定的离婚程序获得解除,并为双方另行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和团结和睦的家庭创造条件。这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巩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

干涉婚姻自由的原因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来看,有的是为了贪图财礼;有的是为了高攀权势;有的是为了追求“门当户对”;有的是为了不让子女找农村对象等等。其他如族人干涉婚姻自由,一般是为了维护封建传统;奸夫干涉婚姻自由一般是为了保持长期通奸关系,等等。不管动机怎样,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具有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没有暴力干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凡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就都构成犯罪。必须把暴力手段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其他情况结合起来考虑。根据刑法第一七九条规定,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这里规定的告诉,一般是指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告诉。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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