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1页(863字)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它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发生地、罪犯的居住地等情况来划分的,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的划分,其主要规定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在执行中又有一定的灵活性,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地方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划分,其主要规定是:(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 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的划分,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划分。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有待法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