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62页(915字)
诉讼就是“打官司”。民事诉讼,就是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到人民法院去进行的各种活动和发生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定关系。
民事诉讼,一般都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是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这些问题存在于公民个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或这些单位与公民个人之间,都会产生争议。比如:信贷、买卖、山林、水利、房屋、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婚姻、扶养、赡养等等,都有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诉讼,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加以调整和解决,这些诉讼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程序进行活动来加以解决。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法,它是规定解决民事诉讼时的步骤、方法、原则、制度等的法律,就象生产时需要有章可循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一样,它是对处理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过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和保护当事人、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成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有人认为:我国民法尚未颁布,就先制定民事诉讼法,实体法还没有,就有了程序法,岂不是没有保证实施的对象吗?其实不然。我国民法虽然还在草拟制定之中,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活动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一直是在照样进行着。有人会说:民法活动以什么法律条文为依据呢?从来就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迄今大约已有七千多件有关调整民事法律活动的指示、文件、批复、案例,这些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成文依据,都起着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所以,现在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无论有无实体法(民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保证国家更准确、更完备地调整我国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从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