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1页(836字)
就是代替当事人“打官司”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亲自直接参加进行诉讼活动,但有的人自己虽有诉讼权利能力,而却没有诉讼行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有人代替他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这种人就叫诉讼代理人。为什么有的人需要找人代理诉讼呢?(1)是缺乏诉讼行为能力;(2)因故不愿自己亲自进行诉讼;(3)有的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4)其他原因需要找人代理诉讼活动。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我国法律上承认诉讼代理制度,允许这种代理诉讼的现象合法存在。因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诉讼代理人只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受委托代理的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才是有效力的;有些实体权利的处分,承担义务的许诺等,必须由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否则无权代理。如果是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出庭表达自己的意见,如因某些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要用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提交法院作为考虑处理的依据,不能因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自己就可以不出庭或不表态,因为离婚与不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和共同生活的问题,不能借口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自己就可以不管了。
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呢?比如: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人民律师、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代理人、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不管是什么人担任,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民事纠纷,而不能离开事实,妄加推断,强词夺理,更不允许胡搅蛮缠。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诉讼代理人与旧社会包揽词讼的掮客讼棍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