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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议裁定的商标能否再以相同的事实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32页(454字)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是采用两次公告注册的办法。在初步审定后予以第一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即给予注册,予以第二次公告。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对之提出申请争议裁定。但是,对异议裁定的商标是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理由申请争议裁定的。因为在异议裁定中,对异议的事实理由已经经过陈述、辩论和调查核实,并做出了终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对相同的事实、理由重复进行裁定,不仅是一种浪费,毫无意义,而且还会引起程序上的混乱,使异议的终局裁定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我国商标法中明文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申请人是以异议时提出的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然,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如果原来的异议人又以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是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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