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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59页(497字)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专利局依据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局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布和经济特区内的不服有关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专利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有专利管理机构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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