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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1页(514字)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安置,新兵役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

此外,对于患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对于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志愿兵,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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