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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否单独会见在押被告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7页(1003字)

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有关规定精神,为了保证律师能够顺利执行任务,做好诉讼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作出了专门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以及有关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以下合称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会见,律师一人或二人,由法律顾问处决定。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并持有法院专用介绍信,才能会见在押被告人;

(2)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3)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要按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对于看管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告诉看管场所的管理人员。

上述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各级法院都应遵照执行,给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但在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对上述规定不理解,不认真执行,对于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总是多方刁难,或者不放心、有怀疑,甚至派人到场监视、监听,作谈话记录,这些作法既是对律师的不信任又增加了被告人谈话的思想顾虑,损伤了律师工作者的尊严和感情,不利于律师了解真实的案情,因此,应该杜绝这些现象。审判人员与律师只有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虚心听取客观意见,才能团结相处,合作共事,共同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当然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也要切实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注意提高警惕,防止发生意外(如脱逃、凶杀、自杀等),同时,要注意教育在押被告人主动认罪或交代所犯的罪行,老老实实,争取从宽、从轻处理。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袒护被告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查实、弄清案情,从而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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