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破坏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1页(308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砍伐、挖掘或拿走活的或死的树木及其他植物,或者蜂蜡、海鸟粪、矿物、砾石、石头、珊瑚、贝壳、砂子、壤土、砖土及其他物品,或者砍伐、拿走或卖掉任何国有土地上的树木,或者剥去树木的树皮,所有这些都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0新元。第15条规定:(1)凡侵占公路、公共街道、高速公路,在其上进行建筑、围墙、种植或其他活动,根据检举并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公共妨害的规定,治安法院应立即下令排除妨害。(2)法院除了要求触犯法律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以外,还可以要求该交纳法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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