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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可否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被告人的委托,为他们作辩护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22页(472字)

同一案件中的几个被告人如果相互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则一个律师可以同时接受他们几个被告人的委托,为他们作辩护人,但应说明理由。比如结伙斗殴造成伤害,被告共三人,而只请了一个律师充当辩护人,这位律师在接受他们三人的委托后,可同时为他们三人作辩护人。但如果这三个被告人责任有大小、轻重之分,相互之间有矛盾和利害冲突,这一律师就不便承担为他们共同辩护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甲、乙、丙三人,是甲先委托这位律师,则这位律师以接受甲的委托充当甲的辩护人为较妥。这是因为当律师为被告甲作辩护人时,必然要涉及到同案被告人乙和丙的利益,如果这个律师同时又替被告乙、被告丙作辩护人,也会妨碍被告甲的利益。律师在这样情况下要同时兼顾几个被告人的利益,显然是难于办到的。至于如果被告乙和被告丙一定要请求这位律师为他们作辩护人,法律顾问处可向他们进行解释,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为他们作辩护人,但一定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如果法律顾问处只有一、二名律师,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也存在困难,则可由法院为他们指定其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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