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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后辩护律师还应做哪些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25页(559字)

案件判决后,辩护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地对判决书进行研究,并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还需要会见被告人,如律师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再去会见被告人,了解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态度和意见。如果被告人服判,而辩护律师也认为判决正确,就要勉励被告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人。

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要求律师协助上诉,律师应接受委托,但需要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如果律师认为判决有错误,而被告人又不愿意或不敢上诉,则律师可以书面向原审法院院长或上诉审法院反映意见。

有的律师在没有当庭宣判时,退庭后顺便与被告人谈话,告诉他判决后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继续取得联系,给予法律上的帮助,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审判人员不应加以干涉或阻挠。

实际生活中,有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判决后,唯恐律师再插手案件,对律师的活动多方刁难,特别不乐意被告人上诉,甚至迟迟不将判决书送达律师或被告人家属手中,往往超过了上诉期限才送达判决书,这些做法都是很不妥当的。应该按照诉讼法程序办事,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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