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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可以申请公证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36页(529字)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比如,某人请求公证他系国内某名大学毕业,文凭遗失持有关方面的证明请求公证这一学历和身份。如果公证处查对结果发现证明是弄虚作假搞来的,该当事人并未在某名大学上过学,公证处有权拒绝为其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如果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公证机关公证不当的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公证人员有能力和水平的限制。公证处或其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撒销。

如果公证处能自己发现不当的公证而予撒销,当然可以及时纠正错误,避免或减少损失。问题在于有时自己发现不了,比如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假合同,签订假合同的一方逃匿了,另一方找不到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了,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应协助司法部门找出违法犯罪分子,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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