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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58页(377字)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会因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2)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并时,由合并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分立时,由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和分别享受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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