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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应遵循什么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46页(440字)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应遵循的规则主要有两点:(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允许在全国流通、使用的法定货币,必须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不允许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这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四化建设的大问题。因此,经济合同在用货币履行义务时,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但是,我国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在某些特定场所以及特定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允许不用人民币而用外币计算和支付。(2)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我国对于现金管理历来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除发工资、旅差费、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对个人其他支出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的现金部分外,其他都不得付现金。这是为了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并通过银行的转帐结算,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及其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的作用。因此,经济合同法中对使用现金作出相应规定是必要的,是同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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