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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组织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73页(456字)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办案的需要,还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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