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1974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3页(402字)

瑞士1974年修正公布《瑞士联邦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如下规定:(1)联邦对于森林及筑堤有最高监督权。联邦对于山川的管理与修筑以及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给予支持。关于维持此类工程以及保护现有森林,由联邦颁布条例加以规定。(2)利用水力的监督权,属于联邦。由联邦法律制定一般条款。以保障公共利益以及水力的合理利用。各州得在上述条例的范围内,规定水力的利用。(3)联邦关于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避免污染有立法的权利。此项法律由各州在联邦监督之下负责执行。(4)各州应保护自然与风景。联邦应履行其职责,保持独特的风景胜地,历史古迹以及自然与文化纪念物,即使在普遍利益极为明显的情况下,亦应保持其原状不受损坏。联邦得用补助金协助保持自然与风景,并且得根据契约或依靠征用办法获得或保藏自然禁区、历史古迹以及具有全国重要性的纪念物。联邦有权制定保护动物与植物生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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