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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决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5页(489字)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国家规定可出售的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或者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对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7天以上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7天以上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药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药品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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