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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检验后的处理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292页(466字)

对肉品检验后,应根据以下4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适于食用 肉质符合质量要求或仅有某些轻症普通病,经修割后食用无害者,可不受任何限制销售。

(二)有条件的食用 凡患有一般传染病、轻症寄生虫病或病理性损害的胴体和脏器,根据病损性质和程度,经过各种无害处理后,使其传染性、毒性消失或寄生虫全部死亡者,方可食用。

(三)不可食用

1.化制。凡患有严重传染病、寄生虫病,某些中毒性疾病或严重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局部严重病变部分以及患一般疾病而死亡的畜禽,应炼制工业油或骨肉粉。

2.销毁。凡患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胴体和脏器应采取焚烧、深埋、湿化(通过湿化机)等方法予以销毁。但对患有炭疽、鼻疽等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脏器绝不能用土灶化制来代替湿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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