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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3页(642字)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得参加该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既可以防止办案人员不公正地处理案件,也可以消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疑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无论是司法人员要求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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