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政议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1页(873字)
澳门议会分两种:(1)澳门市政议会。由13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5名,间接选举产生5名(在经济利益代表中选出2名,在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代表中选出3名),总督委任3名。(2)海岛市政议会。由9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3名,间接选举产生3名(在经济利益代表中选出1名,在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代表中选出2名),总督委任3名。市政议会有自己的选举制度,但市政议员的选举方式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方式基本相同。市政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澳督委任的议员一般为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市政机关领导人任期4年,不得延期。市政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资格:(1)当选后被发现不具备选举资格;(2)在督察调查中被发现因行为或玩忽职守而严重触犯法律或持续从事犯罪活动;(3)无正当理由每年缺席两次例会或6次会议;(4)表示不愿在市政执行委员会担任职务。宣告市政议员丧失资格之前,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事后向法院上诉。市政议员可达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席,宣布放弃任期。因患病或暂时离开市政区逾30天,市政议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席并经会议审查,暂停自己的活动。但暂停时间不超过1年,否则作放弃任期处理。市政议员出现空缺时,要进行填补。倘以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者,由有关被选举人名单中未当选的第一位候选人填补。如属总督委任者,由总督委任填补。市政议会的主要职权是对市政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下列事务进行审议:(1)市政活动计划及有关修订;(2)市政预算及补充预算;(3)市政活动报告书及管理账目;(4)部门及其固定人员的编制、组织架构和有关修订;(5)借贷申请的建议和决议等。市政议会还有行使监察决议的执行、出席市政执行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资料、报告和解释,并对市政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市政会议分平常会议和特别会议。平常会议每年召开6次。特别会议在主席提出、市政执行委员会要求或议会1/3成员要求下召开。在作决议时,须出席会议成员的绝大多数同意。如票数相等时,主席有决定性表决权。弃权、空白和无效票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