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华人专有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2页(770字)
由于华务检察官署于1894年已被撤销,1909年华人风俗习惯编成法典后,就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华人社会纠纷的法庭。1917年11月29日,葡萄牙政府颁布第3637号法令,通过澳门华人专有法庭的章程,制定该法庭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和上诉级别,处理华人社会的民事、商事(破产除外)和轻微刑事案件。法庭有一位来自殖民地编制的法官,由中央政府委任,检察官公署向法庭派驻一位代表,同时设立一个上诉合议庭,由法院法官、物业登记局长和一位从40位纳税最多的市民中每年选举出来的人士组成,审理超过200澳门元的案件,但多于1万元的案件,则不属于华人专有法庭的职权范围,刑事案件也只能判处6个月以下的感化监禁。该法庭民事、商事程序有4级:口头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不超过200元的案件,采用口头程序;2000元以内的,采用简易程序;2000元以上的,采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典》特别规定的和财产清点则采用特别程序。根据该章程,专有法庭还有一个由6位华人组成的委员会协助工作,在需要时向法官解释有关的华人风俗习惯。解释前,还须依华人发誓仪式宣誓,解释之后,再在有关记录上签字。案中原告和被告,更可自费以杀鸡淋血向神灵发誓的形式宣誓。委员会成员在40位纳税最多的华人中由法官每年12月15日前抽签选出,任期1年。每次作证,人数不得少于4人,原来解释过的事项不能再作答,且作证前不得知道案情。澳门华人专有法庭章程曾于1920年9月27日修订。该法庭虽然只维持了不到10年,于1927年10月20日被取缔,且华人诉诸法庭的案件也不多,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澳门文化社会多元化的现实情况。华人可依自己的风俗习惯缔结婚姻,继承财产,从事商业活动,既是澳门法律二元化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