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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3页(640字)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是从属于国家主权的地方自治权,它是真实而又广泛的。其主要内容是:(1)行政管理权。是以行政长官为领导的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行使的主要权力,即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区的行政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航运管理方面的权力、教育管理权、医疗管理权、科技管理权、文化管理权、体育管理权、专业管理权、管理社会福利的权力。(2)立法权。澳门特区立法会是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法有权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在澳门地区实施的法律。享有立法权是在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澳门特区享有的立法权限大,立法范围广。澳门特区立法机关按照基本法行使立法权时,制定的各项法律,均不受相应的全国性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实行一套不同于中国内地的制度。全国人大在行使立法监督和审查权时,仍然尊重和保证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澳门特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指澳门特区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以特区终审法院为最高终审级,其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诉讼当事人不能再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上诉。(4)依法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5)高度自治不受干预。(6)自行立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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