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4页(1066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它又具有代表机关的性质,因而具有其他任务,如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对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进行辩论,对行政长官依法进行弹劾等。所以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对它负责。它在不违背宪法、不抵触基本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整套法律,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等重要法典,但外交、国防及不属于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除外。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贯彻了“澳人治澳”的精神。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规定,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直接、间接选举的议员各为10人,委任的议员为7人。第三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的议员12人,间接选举的10人,委任的7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民主的原则,既照顾了澳门各界多数人的意见,也照顾了少数人的意见,并考虑到与第一届及1999年的衔接及联系,符合澳门实际。另外,还对议员的选举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这是指第二、三届以后的议员的选举办法。对2009年以后立法会产生办法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即“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其任期,除第一届外,每届任期4年。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基本法规定立法机关享有多项职权,主要是:(1)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的权限;(2)审核、通过、批准政府财政税收方面的权限;(3)听取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的权限;(4)弹劾权;(5)对终审法院法官免职的建议权;(6)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7)全国性法律的立法实施权限;(8)其他权限。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副主席缺席时,另行选举。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