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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包装物的核算范围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22页(392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企业的包装物种类繁多,并非所有的包装物都作为包装物来核算。一般来说,包装物的核算范围包括:(1)单独购进备用的各种包装物;(2)单独购进,随货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货购进又随货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下列情况的包装物不作为包装物核算。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各种包装材料,在材料物资“科目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视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随货购进,又随货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包装物价格包括在随同的商品价格中,故应一起作为“库存商品”核算;作为商品经营而购入的包装物,作为一般库存商品核算;借入或租入包装物,未取得其所有权,作为代管物资登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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