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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有何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89页(471字)

新制度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改革主要有:(1)允许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部分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旧制度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工作量法和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新制度充分考虑了旅店、饭店、游乐场等企业的部分设备需要加快折旧的情况,在重申原来所用折旧方法的基础上,对原制度进行了改革。(2)对一部分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作出了调整。原制度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虽然比工业企业要短些,但新制度还是对其作了调整,如复印、打字设备由5年减至3年,电子计算机设备由8年减至6年,通讯设备由10年减至8年,供热设备由15年减至11年等。(3)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再专户存储和冲减有关基金帐户,而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这样,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即可。(4)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面,原制度规定有些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可以补提;新制度则规定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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