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6页(185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是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以上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