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特殊断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174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如果水行政长官发现水污染产生的原因非人力所能控制,或这种污染的潜在威胁预计将必然发生,因此要求发布特别断水令,在此情形下,水行政长官应当根据实际可能的情况并按照他提出的实际条件作出适当的供水安排后再向将被断水或减水的人们发布断水令,只要这项命令在时间上继续有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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