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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回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1页(844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第六次多边贸易谈判。谈判在1964年5月至1967年7月间举行,美国国会根据1962年《扩大贸易法》授权总统更大的权力与欧洲共同市场关于减税、免税问题再度进行谈判。在历时3年多的时间里,双方的主要分歧和谈判结果是:(1)关税问题。美国提出将各国工业品的关税一律削减50%,遭到欧洲共同市场各国的反对。因为美国关税水平高于西欧六国,如各减50%,西欧六国仍低于美国,在市场竞争上明显不利。所以欧洲共同市场各国主张高关税多减,低关税少减,以拉平各国关税差距。这就是所谓“削平”方案。经过长期讨价还价,仍按美国一揽子方式进行减税。工业品关税水平减低35%,分5个阶段实施,1972年完成。双方均提出很长的“例外清单”,所列商品不受协议约束。(2)农产品问题。美国要求农产品也大幅度减税,并取消进口数量限制,而且企图商谈所谓欧洲共同市场国内生产者与国外生产者分享市场的安排。这些要求遭到西欧六国的拒绝,结果只降低了某些农产品的税率,贸易额仅为20亿美元。美国在此问题上收获不大。(3)非关税壁垒问题。第一次提出了过去历次谈判均未涉及的非关税壁垒问题。谈判结果双方都作让步。美国允诺废除“美国售价”标准;欧洲共同市场修改了国内征收汽车税的方法。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但非关税壁垒并未消除,双方都在更为巧妙的名目下予以保持和加强。(4)发展中国家问题。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是互让关税的问题,而应当是前者对后者的经济发展给予扶助的问题。会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分享各项关税减让,而自己无须作相应的减让。但由于关税减让是针对工业制成品的,真正的受益者是发达的工业国,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能获得多少好处。然而,它所成达的协议,对于扩大国际贸易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肯尼迪回合反映了6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间在贸易上的矛盾和竞争的尖锐化。与过去历轮多边谈判相比,这次谈判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中的矛盾却远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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