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后应承担哪些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6页(2127字)
1992年初,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在世界经济论坛年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如果享受总协定的权利,也必然承担总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
目前,关贸总协定已通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各缔约方关税率水平已大大下降,非关税壁垒已受到一定程度的管束,而我国总体上关税税率偏高,据统计,我国目前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值达38%,加权平均值为22.5%,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席位,就必须考虑承担相应的关税减让或逐步减少非关税限制措施等义务,即所谓的付“入门费”。
同时,关贸总协定在审议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的过程中,主要缔约方提出我国的外贸制度在有些方面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有相异之处,其主要表现是:(1)中国实行的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产品价格不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相当一部分商品是国家订价,价格与价值背离的问题突出,难以实施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2)在中国,缺乏统一的外贸法规,特区和其它地区的政策不统一,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弹性过大。(3)关税未在外贸体制中起到中心作用,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的地方还不少。(4)中国整个外贸制度和贸易统计资料的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对各种行政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内部文件、规定等,缔约方反应强烈。(5)中国实行外汇管制,外汇汇率不统一,而且管理的透明度差。(6)中国对外贸易的经营权有限制性,公司经营权限是由国家批准的,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定的,进出口渠道是有限制的,难以开展公平竞争,而且进口行政审批程序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不高。为此,关贸总协定要求我国承诺继续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的义务,以期使我国外贸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逐步协调。为了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早日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席位,争取公平的贸易待遇,我们应针对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我国的外贸体制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克服我国在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以更好在履行我国应承担的义务。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加速外贸立法,特别是要尽早制订外贸法,使全国各行各业有法可依,以有效地履行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的义务,同时,可以依法维护我国的正当贸易权益。
2、清理和公布有关外贸管理的内部文件,以履行透明度的义务。凡仍在执行的文件均应由经贸部统一公布。不再执行的要宣布撤销。今后制订新的外贸法规条例一律要事先公布,然后才能实施。
3、进一步改革进口管理体制,逐步减少乃至全面取消非关税壁垒。如我国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已承担三年内取消2/3的进口许可证产品的限制范围的义务,通过改革,逐步形成以关税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4、做好关税减让的准备工作,逐步将我国的关税率调低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关贸总协定创立40多年来,各缔约方经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已大幅度地削减了关税。据估计,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发达国家的关税率将降到3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率将降至10%左右。我国40多年来从未进行关税减让,因此今后不可避免地要作出重大关税减让。1991年,我国已经调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关税,1992年4月1日起开始取消所有进口调节税。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同缔约国进行关税互惠减让。
5、改革出口补贴制度和现行税制。我国的出口补贴问题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可加入东京回合《关于解释和应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使我国为经济发展需要而实行的出口补贴合法化;同时彻底改革现行税制,实行和完善增殖税制,实行出口彻底退免税,并做出逐步取消出口补贴的承诺,使我国产品以真实成本参加国际市场竞争。
6、改革汇率制度,使汇率合理化。首先可依据出口商品的平均换汇成本、进口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及外汇供求情况适时调整人民币汇率。第二步可根据国际市场美元或特别提款权的变动,考虑国际国内通货膨胀因素和国家经济政策,对汇率进行不定期、小幅度调整。第三步根据国内价格体制改革进程和金融市场建立完善情况,逐步使双轨汇价并轨,建立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使之成为调节对外贸易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
7、加快我国的经济体制尤其是价格体制的改革。我国价格体制的改革对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是至关重要的。若未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体制,我国的关税杠杆缺乏着力点,那么从数量限制转向以关税及汇率为主的贸易保护手段就无从依靠价格机制来调节,因此,如果不能建立合理、规范的价格体制,大部分外贸调节工具的灵活运用就要受到限制。必须通过改革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