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地产征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7页(436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112条规定,村社和公社的土地只能因明显高于村社或公社社会单位的公用事业的需要方可征用,在相同的条件下,将首先征用个人所有的地主。第113条规定,未经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的过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征用村社或公社的地产。第114条规定,征用的土地既可是归还或分配给居民点的也可是居民点通过其他途径而得到的土地。第115条规定,只有在没有其他任何水域以供下列用水时,才可征用属于村社或仍保持着公社状况的居民点的水域:(1)家庭和公益事业所需;(2)向铁路、交通网和主要交通干道供水;(3)动力生产以外的工业用水。在相同的条件下,将首先征用个人所有的水域。如果水域的征用将导致村社土地丧失生产率时,则连同土地一起征用。第116条规定,只有联邦、州或市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公共分支机构才能征用村社和公社的地产,以用于本法所述的社会或公用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并对征用的地产支付有关的赔偿费或将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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