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3页(879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香港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只有终审法院有终审权。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法院实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原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原香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凡适用的予以保留。被合法拘捕者享有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被司法机关判罚前均假定无罪。法官由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依《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此外,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原香港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标准。对原香港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照原香港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港工作和执业的规定,还可与全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还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