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70页(1657字)
1981年制定实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部第3条规定,任何政府雇员,如无总督之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属违法。在香港人的日常生活中,个人之间的私人交往中互送礼物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政府雇员也不例外。尤其是华人为主的社会,深受传统礼仪的影响,一般人都有送礼的习惯。在交往送礼中,究竟哪些应有总督许可而合法,哪些为不许可而违法,成了实际生活中极为关注的问题。为防止政府雇员钻法规的空子而非法接受利益,1981年制定了《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允许接受利益的界限,以切实保证《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规定的落实。《公告》以“总督之一般许可”的名义准许雇员接受有5个方面情形的利益,即:(1)政府雇员均获准向亲属索取或接受其所给予的礼物(包括金钱及其他礼物)、折扣、贷款、机费、船费或车费。这里的亲属系指:配偶(包括妾侍);与该雇员共同生活一如夫妇之任何人士;未婚夫(妻);父母、继父母、合法监护人;配偶之父母(继父母)、配偶之合法监护人;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由法庭判令受其监护者;配偶之子女、由法庭判令受配偶监护者;男女孙及男女外孙;子女之配偶;兄弟、姊妹;配偶之兄弟、姊妹;异父或异母兄弟姊妹;继父与前妻或继母与前夫所生之子女;兄弟姊妹之配偶;兄弟姊妹之子女;父母之兄弟、父母之姊妹;父母之兄弟之配偶,父母之姊妹之配偶;父母之兄弟之子女,父母之姊妹之子女。(2)除另有规定者外,凡政府雇员均获准在下列情形下以私人身份向商人、商号、公司、营业机构或会社索取或接受其所给予之任何礼物(包括金钱及其他礼物)、折扣、贷款、船费或车费:①雇员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之受雇条件规定可享有的此等利益;②因雇员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为某营业机构或会社之成员而可享受此等利益者;③雇员身为长期顾客而可享有此等利益者;④依正常习惯可享有此等利益者。但以上之许可还必须是①有关利益系政府雇员根据同等条件也能享用者;②给予利益之人士与有关政府雇员所服务之机关并无公事往来者。(3)除另有规定者外,凡政府雇员均获准:①向私交友好要求贷款或接受其所给予之贷款,每次不超过1000港元为限,且必须在14日内清还;②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友好于该雇员之生辰、结婚及结婚周年纪念、订婚、洗礼等场合或于传统上有致送、交换礼物习惯之节日所馈赠的礼物,每人在每一场合以不超过表面总值1000港元为限;③私交友好在②段所载以外任何场合所馈赠之礼物,每人在每一场合以不超过200港元为限。上述必须是①有关之私交友好与该政府雇员所服务的机关并无公事往来;②如有关私交友好与该政府雇员在同一政府机关工作,则该友好须非雇员之下属;③倘属上述获准接受之礼物,该政府雇员须非职务所需或因其当时所任职位之故而出席有关场合或典礼。(4)凡政府雇员均获准:①向任何人士要求贷款或接受其所给予之贷款,每次不超过500港元,且须在14日内清还;②除以上(2)、(3)所指的礼物外,接受(但不得索取)任何人士在社交或典礼场合,或其他传统场合所给予之礼物,每人在每一场合的馈赠之物总值不超过500港元。以上还必须是在所给予政府雇员之许可只在授受双方无公事往来等情况下方可适用。(5)凡政府雇员均可获准:①接受(但不得索取)铨叙规例准许政府雇员于退休或其他情况下接受之礼物(包括机、船、车费,而不包括金钱馈赠);②索取或接受由任何政府雇员福利基金或支付或政府根据铨叙规例准许接受的金钱馈赠、贷款、津贴或垫款;③索取或接受任何根据铨叙规例提供之机费、船费或车费。《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中还规定,除以上各项由总督之一般许可接受的利益外,政府雇员如欲接受其他任何礼物(金钱或物质,但不包括车、船、机费)、折扣或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得到授权机关按规定批准方可。政府雇员如欲接受非准许接受之机、船、车费,亦须依规定程序提请布政司或铨叙司批准,即在对方提出给予或正式致送之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尽速请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