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概念的讨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9页(798字)
对经济法的概念,已有多种表述方法,大体上可分为3类:(1)广义的经济法概念。陶和谦、王忠等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陶和谦等:《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王忠等:《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2)狭义的经济法概念。许多人主张对经济法作狭义的解释,即把经济法看作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对这种“一定范围”的理解又各有不同。有些人认为主要是指因计划管理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张宿海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具有国家计划、监督、组织等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概念上的分歧》,《法学论集》,法学杂志社,1981年)。谢怀栻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有些人则从经济关系的所有制性质来限定调整范围。李诚等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还有人从经济关系的主体的性质来确定经济法概念。如吴文翰等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之间,在计划安排或指导下进行的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谈谈经济法》,《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3)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如佟柔等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组织之间实现经营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规、法令、条例的总称(《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