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18页(1090字)
建国初期,在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的做法时,曾实行过“一长制”,1956年以后,批判了“一长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理论界根据长期以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中央肯定了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必要性。
目前对企业领导体制争论较大的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厂长负责制同“一长制”有无区别。一种意见认为厂长负责制同“一长制”没有区别,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实行的厂长负责制同50年代的“一长制”有着原则的区别。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实行充分的民主管理,是否赋于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力;厂长负责制不是一切权力归厂长;第二、与此有关的争论问题是,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性质。有的认为是群众性的监督机构。有的认为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拥有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有的认为是有权威的民主管理机构。为了划分厂长决策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界限,有的文章提出在企业内部要区别不同层次的决策,为了把厂长负责、厂长权威同职工当家作主统一起来,并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应建立工厂管理(决策)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二步制”的决策系统。还有的把职工代表大会称为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三、厂长的身份问题。对此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厂长具有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其根据是厂长由国家任命,企业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只是适当分开,不是完全分开,厂长不可能只代表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厂长只代表企业,因为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作为法人代表,如果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在法理上不通。厂长只具有代表企业的一重身份,但承担了企业对国家的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职能。第三种意见认为,厂长的身份是由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程度决定的。经营方式不同的企业,厂长的身份也不同。国家用指令性计划控制的骨干企业,厂长主要代表国家;而以指导性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为主的企业,厂长则基本代表企业;至于实行职工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厂长就完全代表企业。第四、实行厂长负责制后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系统化问题,有的论者按照系统论的思想提出建立“一长三总”(即厂长和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组成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有的论者强调实行“生产技术经济专责制”;有的论者提出一长、一助、三总、四室的系统管理构想。上面这些意见对于克服我国企业指挥系统分口切块式的孤立管理方式,使之逐步转向系统化管理,起了推动作用。